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在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內幕信息知情人備案管理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信息披露內控制度的要求,對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履行必要的傳遞、審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條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涉密人員在定期報告編制、公司重大事項籌劃期間,負有保密義務。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泄漏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業(yè)績座談會、分析師會議、接受投資者調研座談等方式。
第四條 公司應嚴格執(zhí)行對外部單位報送信息的各項管理要求,加強對外部單位報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公司依據法律法規(guī)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報送年報相關信息的,提供時間不得早于公司業(yè)績快報披露時間,業(yè)績快報披露的內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內容。
第五條 公司應將未披露而需報送的相關信息作為內幕信息,并書面提醒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并需要將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作為內幕知情人登記在案備查。
第六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不得泄漏依據法律法規(guī)報送的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第七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及其工作人員因保密不當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八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在相關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報送的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與公司同時披露該信息。
第九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應該嚴守上述條款,如違反本制度及相關規(guī)定使用公司報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的,公司將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未做規(guī)定的,適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和《內幕信息知情人備案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制度與《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3月27日